2007年3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单位买的电脑就不享受“三包”吗
律师提醒:这只是商家使的“障眼法”
本报记者 朱乔夫/文 配图:赵国明

  近日,读者王女士遇到了烦心事,因为买电脑时发票抬头写的是单位,销售商拒绝为她的电脑提供“三包”服务。商家对此还振振有辞:因为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保护的是“为生活消费需要”进行的消费,所以单位消费不在此列。
  那么,单位购买的商品出了质量问题该怎么办?律师说,千万别被商家的“障眼法”给糊弄了,单位购买的商品出了质量问题,另有维权依据。

  案例回放:
  发票抬头开成公司 问题电脑就不“三包”

  春节前,王女士花了7000多元从电脑市场为女儿买了一台台式电脑。
  第二天,王女士的女儿发现这台电脑的运行速度特别慢,又过了两天,电脑干脆一开机就黑屏了。女儿朝王女士发了脾气,说妈妈买了台破电脑送给她。王女士答应女儿过了年就去换,为此,女儿整个春节都翘着嘴巴。
  春节过后,电脑市场一开市,王女士就抱着电脑找到了那家店铺。店主了解了情况后,要王女士出示购物发票。但店主看了发票后却说这台电脑不享受“三包”,因为“三包”服务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,单位购买不在此列。
  王女士这才想起,当初买电脑时自己要求店家将发票抬头开成丈夫公司的名称,为的是可以在公司冲账。没想到这样一来,自己就不是消费者了。
  为此,王女士向当地“12315”投诉举报热线投诉,可工作人员告诉她,他们只受理个人消费者投诉,单位消费不在受理之列。王女士实在想不通,难道单位买电脑碰到质量问题就没地方讨说法了吗?

  律师提醒:
  虽说不受消法保护 维权也有法律依据

  其实王女士的遭遇并不少见,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涛认为,这只是商家使的“障眼法”,只要将其中的法律关系搞清楚,就能为自己维权了。
  基于消费的方式和特点不同,法律对于个人消费者维权和单位消费维权的规定也有所区别。现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该法保护。单位购买商品通常是用于生产的,所以不在消法的保护范畴。但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,并不等于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。对单位消费者来说,《合同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可以为其提供维权依据。
  《合同法》第111条规定: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重作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”
  另外,《产品质量法》也为因“生产经营需要”而购买商品的单位提供了法律保障。该法第26条规定: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。产品质量应当符合“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”等要求。
  张海涛还表示,单位购买者可以用《合同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来维权,而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不仅可以适用消法,也同样可以适用《合同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。